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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抢注的含义
作者:大连安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4 08:38:00
商标的抢注不同于商标的侵权行为,现如今我国越来越加大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商标的抢注行为在市场中已经席卷而来,同地区抢注商标行为更为明显。下面公司为大家简单介绍关于商标抢注的含义。
《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厂商的名称字号等也同样包括著作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商标抢注有几层含义呢一种是抢先注册别人未注册的商标,很多种现象是企业合伙人分开后因原创始人没有进行大连商标注册,而离开的合伙人将商标进行注册申请。
二是跨省市将已经被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进行注册。其利用地域差别或不同类别上使用注册人商标。三是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字号及著作权作为商标注册,那么抢注商标行为能带来何种好处呢。
首先就是成本低,商标注册费用使企业和个人都能承受,且有效期10年无需交其他任何费用。最主要的一点是利润高,利用在先的知名度进行自身的经济需求。同时转让的价格也是高昂的。但如今商标局审查越来越严格,抢注行为很可能面临着被异议和驳回的风险。
综上所述,主要目的当然是保护自己的品牌权益了,而商标抢注行为就会造成侵害他人商标注册的权益,商标抢注行为是不可取的。所以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要尽早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以免被他人抢注,造成巨大损失。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商标都是维护自身权益和品牌发展的必要“法宝”,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是,很多时候,企业往往面临这样的情况:急需使用商标,等不了那么久的重新注册,或者想要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这时就需要商标转让或者商标许可证。那么,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有什么区别呢?哪个更可靠?企业首先应该选择哪种形式?商标转让是指大连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转让的是商标的所有权。
商标转让后,转让人无权处分商标。商标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使用许可证。比如,商标是房屋的,商标转让是将房屋作为二手房交易出售;商标许可证是出租房屋使用权的,是业主或房东本人。商标转让的优势在于更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企业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也是一种比较安全的方式。
但是,商标转让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合作意向一次性支付转让费,即购买商标的转让费。相对而言,商标转让时间较长,一次性支付金额较高。商标使用许可是按授权使用期限缴纳使用费,时间短,一次性支付金额小。然而,同样的,商标许可也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多人使用一个以上的商标,很可能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商标许可纠纷最典型的案例是凉茶商标之争。商标转让是一次性取得商标所有权,既省力又适合实力较强的企业;而商标许可是一种短期内拥有商标使用权的企业,既适合刚起步、急需商标的企业,又适合资金不足。一般来说,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各有利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依照种类摆放的分类表将产品和效劳依照1-45类的顺序摆放。每一类都有一个注释,对本类首要包含哪些产品,本类与有关种类的产品怎么区别,怎么区分边际产品的种类作了阐明,这个注释对区分一些易混杂产品的种类有很大协助。别的,特别要注意所查产品或效劳地点相似群各部分之间或与其他相似群之间的相似状况。
新华网9月2日电为加强商标管理,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商标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事物申请大连商标注册。与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相比,草案增加了“语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草案,凡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根据草案,下列八类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军旗、军徽、勋章,以及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和所在地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和图形;
(2)外国的名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徽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或保证的官方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6)具有民族或种族歧视性质的;
(7)具有欺骗性,容易在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上误导公众的;
(8)它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对外公开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名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此外,草案还规定,下列三类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注册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只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征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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